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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家居设计工作室和国公安部令(第48号)

发布时间:2024-11-11 浏览次数:

  《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》已经2000年2月2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,现予发布施行。

  第一条为了维护人民警察警徽的尊严,正确使用警徽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,制定本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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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二条警徽图案由国徽、盾牌、长城、松枝和飘带构成。国徽衬地和垂绶为正红色,盾牌衬地为深蓝色,长城、松枝和飘带为金黄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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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第三条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。人民警察必须爱护警徽,维护警徽的尊严。

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,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经地(市)级以上人民警察机关批准。

  第五条悬挂警徽,应当置于显著位置。使用警徽及其图案,应当严肃家居设计工作室、庄重,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。不得使用破损、污损、褪色或者不合规格、颜色的警徽。

  第七条警徽为人民警察专用标志,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、使用、制作、仿造、伪造和买卖警徽,也不得使用与警徽及其图案相类似的标志。

  第八条公安机关、国家安全机关、监狱、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,对违反本规定的,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纠正;情节严重的,应当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。

  第九条对非法持有、使用、制作、仿造家居设计工作室、伪造或者买卖警徽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;构成犯罪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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